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卫生部与建设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2、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法律客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3、生活饮用水需要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生活饮用说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不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生活饮用水在化学组成对人无害。
4、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5、水质卫生标准见表2-1。指标卫生标准感官性状达到无色,透明,无异味。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对河北省内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控标准及其制定、安全检测、健康教育等方面涉及的规定。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根据法律实行。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4、法律分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6、对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分析: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需要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
水质监测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卫生部与建设部在饮用水卫生监督、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范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目前常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有两类:一类是水箱,一类是无负压设备。
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扩展指标。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非常规指标”调整为“扩展指标”,以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的水质特征。
2、标准简介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pdf 全文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联合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3、法律客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4、我国在《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提出了氯仿的控制限值。《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丰富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指标,在常规指标与非常规指标中共涉及14项消毒副产物指标。
5、年3月15日,在历时4年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并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全部代替现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