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1、(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2、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日常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4、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货柜、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的检查,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5、(一)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法定检验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种子等进行检验和检疫。 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的化学品、医药品、食品、饲料等进行检验和检疫。
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对象;(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6)委托检验检疫的业务;(7)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的签证业务;(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